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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股票增值权的法律探究

发布时间:2020.07.07 来源: 浏览量:149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以下简称“《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自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8年颁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规范激励制度问题的通知》”),明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在多种激励工具中,股票增值权以公司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或其子公司以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以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差额的方式,明显区别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工具。本文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激励制度问题的通知》及《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的案例,分析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所涉事项,以供参考。

 

一、股票增值权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上市公司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上市公司均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激励对象均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同时,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还应当符合《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三)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2.同时,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还应当符合《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四)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与授予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1.股票增值权各行权期的行权,应当满足根据股票增值权所制定的相关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期业绩考核要求。

 

2.同时,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的授予,还应当符合《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匹配。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五)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并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本公司岗位薪酬体系等因素,科学设置激励对象薪酬结构,合理确定激励对象薪酬水平、权益授予价值与授予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二、A股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案例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票增值权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股票增值权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股票增值权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股票增值权计划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股票增值权计划的相关事宜,作为股票增值权计划执行管理机构。

 

3.监事会作为股票增值权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当就股票增值权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增值权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股票增值权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时,其激励对象均包含外籍员工或与上市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在海外工作的员工。

 

(三)股票增值权有效期

 

尽管《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及股票上市交易地相关监管规定未对股票增值权有效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案例的有效期均为48个月:包括12个月等待期及36个月行权期。

 

(四)股票增值权激励额度

 

同样,尽管《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及股票上市交易地相关监管规定未对股票增值权激励额度作出具体规定,并且不涉及实际股票,但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案例的激励额度范围在公司股本总额0.001%-0.1771%期间,占比较小。

 

(五)兑付方式

 

以股票增值权作为激励工具的情况下,公司或其子公司可以以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差额,但最近三年内A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案例的兑付方式均选择以现金方式直接进行兑付。

 

三、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适用股票增值权关注要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尚无央企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以股票增值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结合上述非中央企业控股A股上市公司已实施股票增值权案例以及中央企业控股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案例情况,并根据《管理办法》《规范激励制度问题的通知》及《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央企业控股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适用股票增值权,除关注前述激励对象范围、授予价格、授予额度及考核要求等基本适用条件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根据《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规范激励制度问题的通知》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

 

同时,如上市公司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另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2.股票增值权并不涉及发行上市公司实际股票,并且近期A股上市公司均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因此并不会对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也不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事项;但股票增值权仍然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及股票上市交易地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因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其激励效果可能弱于其他激励工具,且依赖于上市公司股票在资本市场的波动情况,并不完全与激励对象对业绩的影响等同;而直接以现金作为兑付方式,上市公司也应当考虑对现金流的影响。

 

3.实施股票增值权,上市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交易地相关监管规定,就股票增值权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或实施平台涉及到境外主体,还应当在激励方案形成前充分考虑境外关于劳动用工、员工激励、税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相应方案能够合法实施并获得良好的激励效果。

 

股权激励作为有效促进企业中长期持续发展、激发企业活力的一种市场化工具,有利于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人才竞争力,已经在上市公司得到广泛应用。在《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已有中央企业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积极实施股权激励;而股票增值权能够在不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发挥激励作用,可作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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