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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上市企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涉刑风险识别与防控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 浏览量:1305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根据证监会披露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证监会以及地方证监局共开出193张行政处罚单,其中涉及内幕交易案件共85起,占总罚单数量的44%,部分案件因涉刑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防范内幕交易类案件涉刑风险,成为上市企业毋容忽视的问题。

最新案例

茹振刚、张彩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参见(2019)粤刑终1221号)

犯罪事实: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被告人茹振刚在“闰土股份”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娄某”、“钱某”、“李某”、“茹振刚”股票账户操作“闰土股份”股票,共计净买入1735446股,合计金额人民币28197258元,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被告人张彩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买入“闰土股份”股票,利用窃听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还将该内幕信息告知其妯娌项某。张彩娟利用“章某2”股票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净买入179800股,合计金额人民币2845096元,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算认定,茹振刚控制股票账户盈利共计116.09万元,张彩娟控制股票账户亏损4.7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茹振刚构成内幕交易罪,张彩娟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茹振刚犯内幕交易罪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张彩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茹振刚违法所得116.0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茹振刚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认定,茹振刚自愿认罪并出具了认罪书,兼顾考虑其归案后能稳定供述交易过程,对茹振刚量刑部分由6年改判为5年,维持罚金120万元。

裁判观点:闰土股份公司发布“公司拟筹划购买医药类资产”的重大事项,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为内幕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茹振刚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多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张彩娟不但自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还将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利用该信息从事相关交易,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茹振刚构成内幕交易罪,张彩娟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

罪名解读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第七条:

“情节严重”情形:(一)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据累计在三十万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风险提示

未来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将会加大。今后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可能发生泄密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进行严查,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标准在改变。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飞速发展,传统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标准越来越难适应打击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需要,认定内幕信息的敏感期的趋势是将时间前移,办案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从相关重大事项被提出、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等时点开始起算。

内幕交易无论盈利或亏损都不影响案件定性。从上述案件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内幕交易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的标准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与否主要跟交易额、是否多次利用内幕信息(泄露信息)等相关,并不考虑该交易是否盈利。即使亏损,只要利用内幕交易进行交易,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犯罪。

防控对策

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为避免企业员工擅自将内幕信息进行泄露,需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企业管理者要对内幕信息的类型、重要性、泄露方式等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同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强化对员工的内幕信息教育和管理,同时对监控手段予以完善。

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公司内部运作效率。内幕交易行为之所以能够获取超额收益率,其利用的往往是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或者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机会。反过来,公司治理状况越好,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会越低。

优化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追责机制。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信息至关重要,当市场有效时,证券的价格包含了所有已经公布的信息。这时,若有内部人利用其职务关系得知内幕消息并交易,将干扰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最终通过价格的调整和波动影响到公司的市场价值。对此,企业最佳的策略之一是聘请律师辅助优化其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完善追责机制等法律途径,使内幕消息在公布之前严格保密,而公布之后尽快变为公众信息,这样也可以达到有效防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目的。

作者:谢军、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