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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上市公司参与破产重整相关案例简析

发布时间:2019.09.25 来源: 浏览量:1388

并购作为企业扩张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呈现出极其活跃的状态。上市公司纷纷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份、发行可转债等各种方式收购境内外优质资产,实现了扩大资产规模、增强盈利能力、产业转型升级等。该类型并购的目标资产具备生产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力强、未来发展前景广等基本特点,交易对方大多承诺在交易完成后的3至5年内稳定的的业绩增长,上市公司完成并购后利润、资产规模等均得到增强。因此,并购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均较高。

 

与前述并购的相比,收购破产企业算是特殊并购了。目标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且按照《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最近几年,上市公司通过参与破产重整方式完成资产收购的情况主要如下:

 

披露时间

重整投资人

重整标的

方式

主要资产评估值(万元)

重整对价(万元)

2016.12.13

蓝思科技

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重整标的100%股权

169,596

122,000

2017.08.23

胜利股份

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整标的以全部资产新设公司,重整方收购新设公司100%股权

66,556

66,380

2018.07.11

苏美达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获得重整标的40%的股权

——

75,461

2019.05.16

大冶特钢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受让重整标的100%股权

——

49,220

2019.08.07

辉隆股份

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重整标的100%股权

26,018

25,256

注:苏美达系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破产重整并最终获得重整标的40%的股权。

 

破产企业作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人参与其重整,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一是与上市公司业务具有协同性,重整后通过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恢复正常经营并向好发展;二是破产企业所有的土地、房产、生产设备等资产对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破产企业的特殊情况,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是投资人确定重整对价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1.债务人财产

 

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就破产重整而言即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取得的财产。

 

对于债务人财产进行价值判断时,对其所有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长期股权投资等可变现、有效资产的价值,可以评估结果作为依据;除此外,还可根据重整后继续经营的成本及价值作出相应调增或调减,如:可直接继续使用原来的房产、机器设备等直接经营原有业务,可能相应减少投资方成本;或者需要设备更新升级甚至重新建设,可能会相应增加投资方成本;或者债务人具有某些特殊资质或特殊行业的准入资质。

 

2.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变价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决债务清偿是完成重整的核心问题,于债权人而言,以破产财产变价后获得现金直接按照顺序受偿是最直接的方式,重整方案的受偿额度如低于直接变价后可获清偿比例,获得通过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对于破产财产的价值判断尤其重要。鉴于债权可区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还存在根据担保顺位和范围存在先后顺序。因此,在实务中应当将财产的实际价值对其承担的担保债权的清偿率作为确定投资对价的重要因素优先考虑。

 

除前述已经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参与破产重整项目,近期也有很多上市公司公告了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在审慎考查项目资产业务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也通过参与破产重整方式达成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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