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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释放的两点信号应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16.11.08 来源: 浏览量:760

    作者:李荣法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在国内引起了很大反响,有的人过度解读为要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查税,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市场甚至因此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疑为资金外逃。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在网站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明确了对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尽职调查的旨意,即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受G20委托,2014年7月OECD发布了“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在G20的大力推动下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我们纵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其内容基本上都是明确相关标准和定义,包括金融账户含义和类别、判断非居民身份的有关要素、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程序、企业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程序、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从字面上看几乎很少涉及对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和企业的要求及法律责任。但是,透过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表面规定,实际上其所有的着眼点都是在防止非居民纳税人和企业(包括居民纳税人和企业)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税。由于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息量较大,且与各国国内法及国际、多边、双边税收协定等存在相互适用的问题,目前尚难以判断对各类纳税人的具体影响程度。但针对自然人纳税人而言,其释放的以下两个信号值得关注:

    一是居民纳税人如果存在境外收入而未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的则将很快出现税务风险。根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税收居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仅需在声明文件上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更不会将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也就是说,由于各国间采取了金融账户信息互享措施,如果中国居民在境外存在应税收入,则该收入的账户信息将会由所在国银行提供给我国税务机关,我国税务机关会就此收入进行核实,一旦发现未申报的即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补缴税款或给以罚款处罚,触犯刑法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目前的现状是,有些中国居民境外存在应税收入,但是由于没有国际间的金融账户信息共享(仅与部分国家间存在税务情报交换),我国税务机关较难获得中国居民的境外收入真实情况,因此无法进行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但是,由于我国政府已经承诺将实施“标准”,相关国际公约已对我国生效,我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定为2018年9月。由此可以预知,中国居民如存在境外收入而不向境内税务机关申报则将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

    二是因移民或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但仍经常在国内工作生活的中国人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报送给税收管辖国或地区税务当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对于成为外籍华人、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非居民个人,中国金融机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您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也就是说,对于目前那些已经外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人,即使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在国内生活和工作,但是其在税收法律上已经是非居民纳税人,他们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报送给其税收管辖国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当然,如果上述人士在中国境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则又将成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因为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那么中国税务机关又将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并要求另一国金融机构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其所在国金融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