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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管辖篇

发布时间:2020.07.21 来源: 浏览量:2228

文章作者:柯爱艳、王志鹏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因此时常发生企业商业秘密泄漏或者被盗取的情况。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是其有效的维权手段,而由于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管辖的规定较为分散,且我国在多个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导致各地区的管辖规则又有所不同。考虑到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行政案件数量较少,本文旨在对国内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进行梳理,以求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

 

一、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管辖

 

商业秘密诉讼包括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整体来看,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并无不同,但两者的级别管辖规则却存在较大区别。

 

(一)地域管辖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未做特殊的规定,相关案件的管辖规则应当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故以上行为的实施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需要注意的是,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未经允许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其获取行为不属于“非法获取”,应当根据后续披露、使用行为地确定管辖权。

 

此外,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一般是重合的,不宜将与该商业秘密相关的侵权产品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权利人不能通过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扩大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依据两种标准确定,一是区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案件,二是区分诉讼标的额。此外,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地区及其他地区的级别管辖规则也所有不同,以下详细进行说明。

 

1、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

 

我国在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分别设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深圳市除外)[1]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三个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区在技术秘密案件上的管辖规则一致,在经营秘密案件上的管辖规则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侵害技术秘密民事案件管辖规则

 

针对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区的管辖法院层级相同,受理的诉讼标的额标准相同,上诉法院相同,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技术秘密一审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全省(深圳市除外)的技术秘密一审民事案件,故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均管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技术秘密一审案件。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称“《受理标准通知》”)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一审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一审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案件。因此,对于技术秘密类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同样适用上述管辖标准。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技术秘密一审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故技术秘密二审民事案件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2)侵害经营秘密民事案件管辖规则

 

针对侵害经营秘密案件,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地区的管辖法院层级、诉讼标的额以及上诉法院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首先,经营秘密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和诉讼标的额标准不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营秘密一审案件,不受诉讼标的的限制,故所有经营秘密一审案件均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侵害经营秘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与《受理标准通知》的规定相同,不再赘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涉外、涉港澳台的侵害经营秘密一审案件;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涉港澳台的侵害经营秘密一审案件。

 

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管辖范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受理经营秘密一审案件,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则管辖广州市辖区内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诉讼标的上限为50亿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下限调整为50亿元的规定,我们理解,广州市辖区内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以50亿元诉讼标的额为界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管辖。

 

由于广东省并未特别发布本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故广东省(深圳市除外)其他地级市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受理标准通知》的诉讼标的额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侵害经营秘密一审案件。

 

其次,所有经营秘密案件的上诉案件均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例如,上海地区的经营秘密二审案件均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地区的经营秘密二审案件则根据诉讼标的额的不同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地区

 

我国已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天津等地区设立了共20个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本省市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地区类似,不同知识产权法庭地区在技术秘密案件的管辖规则上一致,在经营秘密案件的管辖规则上存在区别,具体管辖规则如下:

 

(1)侵害技术秘密民事案件管辖规则

 

针对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知识产权法庭所在地区的管辖法院层级相同,受理的诉讼标的额标准相同,上诉法院也相同,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成都市等多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批复,知识产权法庭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辖区内技术秘密一审民事案件,如果一个省辖区内设立了两个知识产权法庭,两个知识产权法庭则分别划分管辖范围跨区域管辖。

 

其次,《受理标准通知》同样适用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地区,即高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区分诉讼标的额管辖技术秘密一审民事案件,不再赘述。

 

最后,根据《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规定》,技术秘密二审民事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不再赘述。

 

(2)侵害经营秘密民事案件管辖规则

 

针对侵害经营秘密案件,不同知识产权法庭所在地区的管辖法院层级、上诉法院基本相同,但由于各地区对于管辖标的额标准的规定所有不同,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在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上存在区别,具体而言:

 

首先,在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地区,各级法院均有可能管辖经营秘密一审案件。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营秘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与《受理标准通知》相同,不再赘述;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南京市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上、2亿元(1亿元)以下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其他八个市辖区内[2]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2亿元(1亿元)以下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江苏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3]、3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则管辖2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

 

其次,不同地区知识产权法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存在区别。以浙江省为例,杭州市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杭州市和其他五个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浙江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所在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的经营秘密一审案件。可见,浙江省与江苏省的知识产权法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存在区别。

 

最后,针对不服经营秘密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管辖,我国并无特殊规定,故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的一般规则,经营秘密二审案件均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

 

3、其他地区

 

对于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的其他地区,商业秘密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不区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仍依据一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原则确定,但各地区有关诉讼标的额的管辖上限仍需结合本省市规定予以执行。

 

根据《受理标准通知》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最低标准为2亿元或1亿元,不再赘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商业秘密一审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商业秘密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其余诉讼标的额的商业秘密一审案件。

 

针对技术秘密二审民事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管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技术秘密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不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因此,我们理解,在不存在地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技术秘密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营秘密第二审民事案件均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不再赘述。

 

二、商业秘密刑事诉讼案件管辖

 

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其行为包括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并未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我们对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的具体管辖规则梳理如下:

 

(一)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故商业秘密权利人既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职权立案调查。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一般规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受理,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二)级别管辖

 

商业秘密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又根据《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最高刑期为七年,故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重大复杂一审刑事案件、新类型的疑难一审刑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审刑事案件,故满足条件的商业秘密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部分地区刑事案件存在特殊的管辖规定。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一审刑事案件:一是在上海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二是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三是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因此,涉及到以上三类的商业秘密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未对商业秘密二审刑事案件的管辖做出特别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被告人、自诉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我们理解,商业秘密二审刑事案件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只有特别规定的法院具有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管辖权。仍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和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商业秘密一审刑事案件,上诉案件均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注释

[1]: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外,广东还设立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范围是除深圳市以外的广东省辖区。

[2]: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包括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八个市辖区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江苏省内不同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分为200万和100万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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