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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试析近期上市公司对TMT行业跨界并购重组的三则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6.01 来源: 浏览量:1573

作者:王 冠



近期上市公司跨界并购重组,特别是涉及对TMT行业的跨界并购重组是否将被证券监管部门叫停成为市场热点问题。“仅针对TMT涉及四个行业跨界重组并购被叫停”、“虽未叫停但跨界并购事实上已被暂缓” 等各种版本的市场传闻层出不穷,尽管证监会发言人明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以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目前,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的明确表态似乎也没有平息传闻,直至升华拜克并购重组TMT行业项目二次上会并获得有条件过会暂时消除了市场的争议。

从笔者近期经办及研究的有关案例来看,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跨界并购的审核重点其实并无实质性改变,证券监管部门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和拓展,以期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从未明确禁止任何行业的跨界并购重组,重点监管的是上市公司实质以“市值管理”为名、以炒高股价为目的对市场热点行业进行收购,特别是有些上市公司连自己从事的主营业务都经营不好,却跨界做那些与主业不太沾边的虚拟现实、游戏等TMT产业,实质上是打着兼并重组的旗号不断炒作股价,最终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笔者选取近期三则未过会和已过会的上市公司跨界并购TMT行业的典型案例,试分析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跨界并购的关注重点。

     一、万好万家(600576)向影视、动漫、数字媒体行业标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通过)
2015年2月,从事钢材和铁精粉销售、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的上市公司万好万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兆讯传媒、翔通动漫、青雨影视3家TMT行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其被否决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存在借壳嫌疑;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收购3家热门TMT行业的公司,涉及影视、动漫、数字媒体等业务,且兆讯传媒和青雨影视2家公司IPO曾半途终止,体量较大,盈利能力存疑,上市公司对于三家分处于不同行业的标的公司的整合措施亦不具备说服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本次交易,浙江发展的最终控制人浙江省国资委将成为万好万家新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仅有借壳嫌疑,而且本次体量较大的跨界并购、协同整合的措施放大了监管部门及市场对于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能否持续盈利的置疑。因此,该并购重组项目最终被证监会重组为否决,且该项目未再申请二次申报上会审核,事实证明了上市公司不具备整合重组标的公司的能力。

      二、智度投资(000676)向通讯、传媒、互联网行业标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二次上会审核无条件通过)
智度投资原是一家主营电力二次设备、信息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应用、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为主营业务的公司,2015年,智度投资斥资30亿元收购的4家移动互联网公司,本次拟收购的资产属 TMT(通讯、传媒、互联网)领域,其中一家标的公司系美国硅谷的创业企业Spigot,智度投资以2.52亿美元全资收购。2015年12月,智度投资首次发行股份购买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未获通过,根据证监会公告的未通过原因:1.申请材料未能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方拉萨智恒2015年6月、7月入股标的资产猎鹰网络的价格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作价存在重大差异的合理性;2.申请材料未能充分披露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3.申请材料未能充分披露整合后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安排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上述事项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智度投资对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及规范:
1.大股东关联方通过直接降低其本次出售标的公司猎鹰网络股权的作价,消除两次交易作价差异;
2.通过缩减用于标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数量,保留了已获得进展的募投项目,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在标的公司的使用针对性和可行性,使募投项目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整合计划保持一致,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整合规划的可执行性;
3.特别对于整合后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安排及预防公司持续经营风险的应对措施,上市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补充披露,并提供了具体的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实际行动促进重组后整合的措施,且相关措施已经实现或正在落实中。具体措施主要有:
  (1)上市公司大股东现已向标的公司分别派驻董事,根据交易协议约定,在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监事将由上市公司推荐委派。同时,标的公司将继续由原有管理层开展相关业务,标的公司股东将推选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拟聘请业内专业人士担任上市公司CEO。上述措施有利于保证标的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同时标的公司股东推选行业专家进入上市公司决策层,有利于上市公司对TMT行业的跨界专业决策和管理。
  (2)设置上市公司执行委员会,标的公司负责人作为上市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
  (3)聘请外部专家设立战略顾问委员会。
  (4)上市公司成立业务事业部对接子公司业务,子公司负责人担任业务事业部负责人;上市公司设立财务中心,统一管理上市公司及各标的公司的财务业务。境内财务人员与上市公司母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财务人员统一由上市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及调派。
上述规范行为消除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于智度投资跨界TMT行业整合能力的质疑,因此智度投资并购重组第二次提交证监会重组委审核,获得无条件通过。

     三、升华拜客(600226)发行股份购买网络游戏行业标的资产(第二次有条件通过审核)
升华拜克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新型农药生产企业之一。该公司拟16亿元(8亿元现金+8亿元股份)收购网络游戏研发商和代理发行商炎龙科技100%股权,并向公司实控人沈培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15亿元。2016年1月,该公司本次重组被证监会否决,否决理由是:“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2015年6月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在当时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披露了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主营业务的计划,之后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豁免了上述承诺,理由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下滑,为了增强盈利能力,逐步实现公司经营战略转型。同时,上市公司设立子公司并修改经营范围、发展规划,提出“泛娱乐”发展方向,资产收购为“泛娱乐”的战略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被否决后,完成了两个事项,其一,解决了前次被否的直接原因;其二,通过以自有资金设立子公司,明确战略转型方向等举措,表明上市公司跨界转型已准备比较充分,以消除对跨界并购的质疑。
2016年5月,升华拜克第二次提交证监会重组为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所附条件为: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实施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足额认购本次配套融资承诺及保证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架构安排及整合风险。上述过会的附加条件仍关注于重组后控制权稳定、重组后整合能力及措施,表明证券监管部门担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TMT行业没有有效的控制力,在重组整合完成后逐渐退出,变相方式实现TMT公司的借壳上市;同时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升华拜克目前采取措施的认可,但相关措施仍未完全消除对其跨界并购整合能力的质疑。

分析上述三则典型案例的共同点,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跨行业并购重组,特别是上市公司并购TMT行业,其监管重点都指向了“控制权稳定”、“整合后能够有效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整合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能够有效控制整合的风险”等重点问题。综合Wind资讯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5月24日,公布并购重组预案的605家上市公司中,有117家上市公司是跨界并购重组。这其中,有世纪华通、星美联合、大连友谊、恒信移动、西藏旅游等24家涉及互联网金融等四大涉及TMT的行业,占比约20.51%。上述并购重组项目中均会面临向证券监管部门解释其控制权稳定、重组整合措施能够有效保持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但上市公司在采取相关措施的过程中应避免因程序瑕疵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例如恒信移动对并购标的变更就引来了深交所的监管关注。2016年5月12日,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表示,2016年5月11日晚,公司将重组报告书中标的公司的行业分类由“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R86)”和“娱乐业(R89)” 变更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为此,深交所询问行业变更依据、估值影响以及审议程序合规性等五方面问题,并要求公司说明3月25日披露的重组预案及4月21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是否存在误导。上述措施目的明确,即为上市公司跨界并购TMT行业提供依据和基础,与升华拜克采取的措施异曲同工,但其忽略了重组报告书已公开披露,临时变更信息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对于并购TMT行业的上市公司而言,除在并购重组方案中关注上述重点问题外,在具体向证券监管部门说明采取重组后上市公司与TMT行业公司整合有效措施方面,应关注以下法律方面的措施:
(一)上市公司与TMT行业差异大,业务和战略整合存在风险
上市公司与TMT行业的产品与所面临的上下游目标群体等存在诸多不同且差异较大,TMT行业专业性较强,上市公司的业务管理团队通常没有经营TMT公司的相关经验,上市公司在收购完成后如果不能配备合适的管理队伍,或新进入标的公司的管理者与原有管理层之间不能有效地配合,将影响上市公司后续持续经营能力的提升以及标的公司业绩实现。
针对上述风险,在本次交易协议方面,可在本次交易协议中对双方未来发展、资源协同及共享等方面进行约定,将业务及战略整合以协议条款方式确定,以增强措施的可执行效力。

(二)TMT行业涉及领域较广,很多创新业务层出不穷,作为TMT行业的标的公司,在重组前可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对该行业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要求,但随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资质的进一步规范要求,可能出现并购重组后标的公司相关资质的取得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从而影响标的公司未来的正常经营,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对于上述风险,在本次重组前,应及时了解TMT行业法规、政策的最新进展情况,对于相关法规不明确是否适用的情况,应按照严格标准判断适用,必要时可到政府主管部门咨询,并督促标的公司在重组前办理完毕有关资质文件。同时在本次交易的有关协议中就交易对方对因资质不完整等问题导致标的公司未来经营存在法律障碍或影响标的公司经营等事宜予以约定,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整合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的融合风险
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管理标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权利;如发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标的公司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并履行必要的决策与批准程序;在信息披露层面加强对于标的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专项培训及管理,保证其决策、信息披露等事项与上市公司的一致性;参照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原则与标准,完善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派驻财务和内审人员,控制与监督标的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在财务管控方面,上市公司设立财务中心,统一管理上市公司及各标的公司的财务业务。财务人员与上市公司母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财务人员统一由上市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及调派。上市公司应统一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形成内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办公协同和数据中心。

(四)保持标的公司TMT行业专业管理人员稳定性的措施
为保持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的连贯性与核心竞争力,交易双方可在交易协议中明确约定,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现有研发团队、管理团队及其他员工等均予以留任,并在人员招聘等具体管理层面赋予标的公司高度自主决策权,同时拟通过完善薪酬激励机制、续签更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及考虑将员工纳入股权激励范畴等措施,进一步保持标的公司员工的稳定性, 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与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