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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制度知识产权问题之员工流动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与规避(上篇)

发布时间:2020.09.17 来源: 浏览量:5268

我国科创板将服务对象定位于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核心技术,是科技型企业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核心技术的取得主要依靠企业员工研发完成。一般而言,员工研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于企业。如今员工跳槽的现象愈发普遍,员工离职和引进均给科技型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如何有效保护企业自身的技术成果,避免员工离职引起的核心技术权属旁落,并规避员工引进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认定风险,成为很多科技型企业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希冀对企业此类问题的处理有所裨益。

一、员工技术成果权属认定的一般规则

(一)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所谓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包括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员工研发获得的技术成果,可以被划分为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两者的权属认定规则有所不同。

其中职务技术成果可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二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又被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本职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所作出的技术成果;第二种是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技术成果;第三种是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或分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利用”是指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除上述情形外,如果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该技术成果也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认定规则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属认定,我国法律的规定较为明确,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均归单位所有。

对于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均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但上述权属认定规则并非强制性规范,单位与员工可以就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

二、员工离职所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

员工离职所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包括员工离职后将本企业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的风险,以及将本企业的技术成果作为其商业秘密进行使用的风险。

应当注意的是,除员工离职前已经完成的技术成果外,本企业的技术成果还包括员工从单位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或分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后1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工作职责、分配任务相关的技术成果属于原单位,但由于员工已经离职,相关事项的证明存在一定难度。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就相关事项进行证明,可能将面临技术成果权属旁落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因员工离职1年内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属产生的争议十分常见。如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冀01民初667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李某2011年3月从原单位离职后,于2011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夹芯保温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及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原单位将李某告上法庭,主张上述专利技术属于李某在原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但由于原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在其离职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工作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法院并未支持原单位的诉讼请求。

三、如何规避员工离职所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

针对员工离职的情况,企业应当注意防止员工在离职后对本企业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植物新品种等,同时也应当注意防止员工离职后将本企业的技术成果作为其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使用。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签署保密协议

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包括保密内容、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具体而言,保密协议的签订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员工对在本企业获知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在非本企业工作中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其次,保密协议需通过开放列举的方式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根据员工不同岗位可能接触到的具体商业秘密内容作出具体的约定,不宜仅做一般的原则性约定。再次,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企业还需在保密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一直有效,直至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向社会公开。最后,保密协议中应对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后果予以明确,包括惩戒处分、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刑事责任等。

(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通常掌握了企业较为重要的信息,为了防止其离职后利用相关信息与本企业竞争,减少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风险,企业可与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包括限制行为、限制期限、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具体而言,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企业应与员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其次,企业应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不同地区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所有不同,一般而言,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得少于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最后,企业应与员工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等。

应当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人员与期限均受到法律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应不超过两年,超出部分约定无效。

(三)签署技术成果归属协议

为了防止本企业的技术成果权属旁落,企业可以直接与员工就相关技术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一定时间内(如两年)所完成的所有技术成果,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均属于企业所有。同时还需约定,员工在离职、退休、调离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前,应当将其使用的企业技术资料、工具以及完成的技术成果向企业归还、提交,待公司核准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进行定期培训

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培训可以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保护意识,提高企业整体对相关风险的防范意识,因此,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应聘请专业人士定期开展该方面的培训,并针对培训中员工反映的企业知识产权及信息保护的疏漏加以完善。

其中,知识产权培训可以将重点集中在专利与商业秘密方面,适当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而信息安全培训则需涵盖账户安全、软件安全、邮件安全、社交安全等各个方面。

(五)建立研发档案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研发档案,将技术设计手册、设计数据、实验数据、分析数据、研发记录等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固定,并由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对于不同类型的文件资料,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保存期限,对保存期限届满已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同时,企业需要做好研发档案的保存工作,一旦发生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纸质或电子记录追溯研发过程,证明相关技术成果系本企业研发,避免技术成果权属旁落。

(六)签署离职承诺函

企业应要求员工在离职时退还办公用品、文件资料、业务信息、客户名单等属于企业的财产、资料及任何复制品,同时对其任职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及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承诺离职后不得对本企业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等,也不得违反保密协议,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专有技术、管理资料、商业情报、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渠道信息、交易信息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结语

核心技术是科技型企业的立身之本,职务技术成果又构成了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来源,员工流动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使得企业不得不谨慎应对。限于篇幅,本文上篇仅对员工技术成果的权属认定规则以及员工离职所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与规避进行介绍,关于员工引进的部分,我们将在下篇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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