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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科创板制度知识产权问题之员工流动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与规避(下篇)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员工技术成果的权属认定规则以及员工离职所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与规避。本篇,我们将就员工引进所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与规避进行展开。
一、员工引进所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
员工引进所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包括技术成果被认定为员工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技术秘密的风险。
(一)员工引进导致的技术成果被认定为原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风险
如上篇文章所述,员工在从原单位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或分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实用新型,属于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原单位。法律作出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在发明创造即将完成之际,将其作为跳槽的筹码带至下家单位,保护原单位免受员工不正当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对于从其他单位引进员工的企业而言,需要小心该规定带来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属认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民申字第1180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正是这种情况,申某、赵某、张某在原单位分别从事机械、电气、装嵌相关工作,2011年5月至7月三人先后跳槽至现单位。现单位于2012年3月提交了主题名称为“一种光缆扎纱装置”的专利申请,发明人为申某、赵某、张某。原单位将现单位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具体应用于光缆扎纱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与三人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存在很大程度关联。涉案专利属于三人在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工作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归原单位所有。
一旦企业的技术成果被认定为员工原单位职务发明创造,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企业不仅将失去一项重要的技术资产,还将无法实施相关技术,受制于人。由于这一严重后果很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在企业科创板上市审核过程中,“单位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员工原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风险”成为证券监管部门非常关心的问题之一。
例如,在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映翰通公司”)的上市审核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注意到映翰通公司两项发明专利共同发明人之一的李某曾经同时在映翰通公司与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公司”)任职,要求映翰通公司说明上述两项发明专利是否涉及职务发明创造认定纠纷。映翰通公司在回复意见中表示,上述两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确为李某从施耐德公司离职后1年内,但李某出具承诺表示,其参与研发的此两项专利并非其接受施耐德公司的指派而完成的工作任务,亦没有利用施耐德公司任何物质技术条件。所以,该两项技术成果归映翰通公司所有,相关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在该案例中,映翰通公司在李某自施耐德公司离职1年内就对相关技术提出专利申请,映翰通公司需要证明相关技术的研发不属于完成施耐德公司的任务,也没有利用施耐德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才能证明相关专利技术归其所有。
(二)员工引进导致的技术成果被认定为原单位技术秘密的风险
由于引进的员工在原单位可能接触到许多技术秘密,所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中使用或披露的技术,存在着被认定为员工原单位技术秘密的风险。此时,员工与企业都可能构成技术秘密侵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义务、要求,将其在原单位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使用在现单位的工作中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明知或者应知其员工在工作中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却不加制止,仍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原单位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将原员工及其现单位告上法庭的情况十分常见。例如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甘民三字终第00005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王某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参与了螺旋焊接网孔管配套设备的研发。原单位对相应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其后,王某跳槽至现单位,并提供原单位的螺旋焊接网孔管技术服务。原单位遂将现单位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王某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现单位明知王某掌握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仍要求其为自己提供,均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实际上,员工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保密协议的情况也是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科创板上市审查过程中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例如,在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控公司”)的上市审核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注意到交控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中有多人来自北京交通大学(下称“交通大学”),要求公司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交控公司在回复意见中表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与交通大学确实签有保密协议,但交通大学已出具说明确认与公司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也书面确认不存在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
二、如何规避员工引进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
对于外部引进的新员工,不论其完成、使用、披露的技术成果被认定为员工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被认定为原单位的技术秘密,都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企业不仅将失去一项重要的技术资产,还可能将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员工引进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认定风险,提前做好预防措施。若等到“亡羊”再去“补牢”,恐怕为时晚矣。为了规避员工引进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入职背景调查
企业需在新进员工入职前做好背景调查,重点集中在员工的工作履历及个人信用两个方面。
首先,针对工作履历的调查可包括工作经历及起止时间、离职原因、在原单位的具体职务与工作范围、在原单位参与研发项目的情况、接触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以及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技术成果权属协议等情况。其次,针对个人信用的调查可包括银行征信信息、是否为失信人员以及是否有犯罪记录。背景调查可以使企业把握新进员工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的风险评估提供基础。
(二)签署入职承诺函
企业应在新进员工入职时与其签订承诺函。具体而言:首先,员工应在承诺函中承诺,其向本单位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等,均真实、准确。其次,员工应承诺其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办理完离职工作交接手续,无竞业限制约定或竞业限制已解除。再次,员工应承诺其在本企业的工作中不得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协议,不在本企业的工作中使用任何他人的商业秘密,任何因其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最后,员工还应承诺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专有技术、管理资料、商业情报、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渠道信息、交易信息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三)建立“缓冲期”制度
为防止核心技术被认定为员工原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企业可以建立“缓冲期”制度。“缓冲期”制度,即对于自原单位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尚不满1年的技术人员,尽量避免其参加与其在原单位工作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缓冲期”制度的建立,既能防止技术人员有意或无意地将原单位的技术成果带入本企业的工作中,又能防止本企业研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陷入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中。
结语
不管是员工离职还是员工引进,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企业应当重视员工流动导致的技术成果权属风险,及早发现、及早规避,谨防相关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