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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豁免问题之实务探析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 浏览量:6496

一、关于股份锁定

为了避免上市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和管理层(特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而给上市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或上述人员利用公司资本市场来套取短期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根据现行规则,一般在公司上市时需要对上述人员的股份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限售。在我国,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证监会 IPO 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

(一)股份锁定的含义

股份锁定即股票在特定时期内暂时不能出售。具体来说:上市公司特定主体股份锁定是指为了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影响或保护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公平权益,限制部分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在证券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股份锁定的原因

1、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2、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避免上市公司的特定股东及管理层利用其信息不对称优势在公司上市后任意减持造成的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三)股份锁定的主体范围及锁定期限

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普通股东: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在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规定,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在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5、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实践中,部分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这一情况并不必然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但证监会仍要求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对持股比例较大(即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股东规定锁定期限制,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6、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公司上市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8、公司上市前6个月内通过受让股权进入的股东: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9、申报后通过继承、离婚、执行判决、政策或由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进入的股东: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10、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此比例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11、核心技术人员: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参照董监高限制。

12、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或认购对象对认购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3、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股份锁定的豁免

股份锁定后是否绝对不能转让?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锁定的股票,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的规定,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锁定期限的例外情形,则不受锁定期限的限制。

由上述规定可知:若股份锁定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锁定期限的例外情形或股份锁定为自愿性锁定,那么符合特定条件时,则可以转让。具体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1、相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04月30日上证发〔2019〕52号)第5.1.5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04月30日上证发[2019]53号)第2.4.4条: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2、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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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应规则及上述案例可知:

1、豁免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豁免其他锁定义务的,豁免内容应为自愿锁定承诺,主体可以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3、一般受让方受让相应股份后须承接转让方所应履行的相关承诺。

4、豁免的依据: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04月30日上证发〔2019〕52号)第5.1.5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04月30日上证发[2019]53号)第2.4.4条: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1、相关规定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30日深证上[2019]245号)第5.1.6条: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06月12日深证上〔2020〕500号)第2.3.4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 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2、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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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应规则及上述案例可知:

1、豁免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创业板)。

2、豁免其他锁定义务的,豁免内容应为自愿锁定承诺,主体可以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3、一般受让方受让股份后须承接转让方所应履行的相关承诺。

4、豁免的依据: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30日深证上[2019]245号)第5.1.6条: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06月12日深证上〔2020〕500号)第2.3.4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 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三、股份锁定豁免的特点

1、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锁定的,豁免情形为法定情形。因法定豁免情形需要交易所同意,程序较为复杂,实践中采用的情形并不多见。

2、法定豁免情形多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为由。根据目前查询到的案例,申请法定豁免的原因多为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未查询到以公司陷入危机、财务困难等情形申请股份锁定豁免的案例。

3、自愿性锁定承诺豁免的主体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自愿性锁定承诺豁免后,一般由新的承诺主体继续履行剩余锁定承诺。

四、结论

综上所述,若法律法规对特定人员的股份锁定有规定的,该等人员的股份锁定豁免需满足其规定;若股份锁定承诺系自愿性锁定承诺,则可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申请豁免。股份锁定豁免后,为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保持稳定,一般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剩余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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