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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相关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21.03.03 来源: 浏览量:5408

文章作者:郑骁、尹雯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外商投资法》明确了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电信业务属于《负面清单》内的投资业务,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存在特别管理措施。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相关具体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一、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的电信业务类型

及股比要求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根据《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投资电信公司的要求为:“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由此可见,原则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能够投资的电信业务种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范围,且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在此之外,目前还存在其他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电信业务的业务范围或股比限制进行“放松”的政策:如基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向来自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增开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并对部分电信业务放开股比限制;部分城市试点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不设外资股比限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资增开电信业务类型并适当放开外资股比;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等。


二、外国投资者投资增值电信业务

的基本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1]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注释:[1] 鉴于目前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较少,本章仅就增值电信业务进行分析。


(一)关于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认定


上述“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具体如何认定,工信部未出台具体指引,实务中存在较多疑问。根据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电信业务许可时,关于外国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应当提供的资料有:


(1)通过文字表述的形式,详细描述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若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取得许可、备案或经营知名网站、APP,请一并写入并提供截图或相关文件;另请附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准入许可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若当地无准入限制则不需提交。


(3)若提供外方主要投资者一级子公司的运营经验,需同时提交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如该子公司为境内企业,需提供其合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因此,我们理解原则上外国投资者应当取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的准入许可,并已有运营网站、APP的经验等。但在证明“母子公司关系”后,外国投资者的一级子公司具备相关运营经验亦可,该子公司可为已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


根据前述指南,由于自然人无法满足“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故无法作为外方主要投资者。


(二)关于外方主要投资者的认定


根据前述指南,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其股东进行追溯,直至外资股东或者不含外资成分的境内股东。追溯后的股东(包括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应为100%,间接股东的出资比例根据各级股东的出资比例折算得出,据此确定外方主要投资者。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相关设立程序


根据《管理规定》,设立外国投资电信企业,应当由中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的类型及区域范围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之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然后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最后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由于现行《管理规定》修订于2016年,上述相关流程目前均已有较大调整: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目前工信部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后续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变更时,一并提交相关外资申请材料。


其次,自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商务部已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同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不再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而是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综上,《管理规定》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电信企业所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均已不再核发。目前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仅需在企业设立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报告,并在后续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变更时一并提交外资股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