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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信托纠纷的新趋势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 浏览量:1254

近年来信托纠纷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同时在内部结构上也有所变化。未来随着整个资管行业的调整,信托纠纷也会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信托纠纷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呈现出增长的大趋势


很多专家也提到,近年来信托领域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周荆法官(北京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四庭庭长)对相关数据的梳理,实际上是基于小信托、狭

义信托的概念。而如果信托的概念更广泛地扩展到基金、其他银行理财等大资管产品中,则相关案件数量是更多的。同时,这个范围还没有包含刚才张笑滔总

(中信建投证券法律合规部)提到的跟托管有关的纠纷,邓晓明律师(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到的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的纠纷等等这类更广泛意义上的

信托,或者与信托义务相关的案件。故而,信托类案件的数量实际上比我们认为的狭义上的信托案件更多。从更广泛的角度观察信托纠纷,更能全面反映信托

纠纷的全貌。


二、近年来,在增长大趋势下,信托纠纷类案件的内部结构也逐渐发生变化


我自己所观察到的一个变化是,越来越多的案件从资产端转移向了资金端。关于受托人的义务,其实就是很典型的资金端的问题,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围绕该

问题产生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并涉及信托效力、信托解除等延伸问题。从我们的实务经验来看,这类案件的增多引发了几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第一个现象

是,纠纷类型从“外斗”逐渐转向“内斗”。原来都是围绕与最底层资产相关的风险处置——追偿、讨债而展开“外斗”;而现在主要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

有时还把托管人员拉上,进行“内斗”、追偿;甚至受托人信托公司和自己的高管和业务员之间还会产生纠纷,这种情形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第二个现象,就

是现有的法律规则无法满足实践需求,比如如何认定勤勉尽责?这种问题难免“有点玄学”,法律规则的供给是不足的。这也导致我们在实务中会经常搜集一

些原来信托案件中不常见的证据,比如说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等的一些管理痕迹,这种内部留痕的东西此时也显得非常重要。资金端的问题还包括诸

如信托合同效力、设立是否成立以及信托合同解除等等。总而言之,在信托类案件整体增长的大趋势中,其内部结构也呈现出从资产端到资金端的变化趋势。


三、在资金端问题中,追究受托人未勤勉尽责的违约责任已逐步上升至以此主张信托无效或解除,这类案件越来越普遍


信托解除背后的路径其实就是,以受托人严重违反信托合同、违反受托人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根本违约为由,解除信托合同。目前,越来越多的委

托人开始拿出这一“重磅武器”,而且可以看到,至少一些基金类案件中已有法院支持这样的主张——这类主张是釜底抽薪式的,受托人要返还本金,甚至要

赔偿一定的收益。这类案件一旦提起,给受托人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


四、实务中,《九民纪要》对信托纠纷审理的影响非常重大


我们在实务观察及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九民纪要》对信托纠纷影响深远。特别是,《九民纪要》里面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相应适当性义务进行了一

些细化规定,其对信托纠纷的审理,影响非常深远。近年来,我们逐渐注意到,法院会主动地去审查适当性义务,主动地把投资者都归类为金融消费者,适用

了很多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则,而实际上法院并未妥善区分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投资和消费是有本质区别的,在信托类案件中不能一概以消费者的

思维来处理问题,否额很容易导致变相的刚性兑付,或者寒蝉效应。比如,对于很多通道类信托业务,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策略的制定和投后管理,实际上

都是投资人自己控制的,而不是受托人控制的,受托人仅仅承担的是事务类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这样的投资人是金融消费者,他们应该是投资者,

而投资者应当承担应有的投资风险,不应该得到过多的倾斜保护。


五、对于未来信托纠纷的初步判断


从这几年来看,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规模是在萎缩的,甚至我看过一篇文章说,“资产管理行业已死”,虽然过于夸张,但也能说明其萎缩的厉害程度。同时,

信托公司也面临着从做非标到做标品的转型,所以从我自己观察的角度,2023年到2024年,信托类案件是在减少的。在前段时间我所接触的案件中,好几个

案件都是在准备起诉阶段就和解了。所以,风险正在出清,业务量正在萎缩,也是目前信托行业的一个现状。我自己判断,未来信托类的纠纷可能会减少,

但这个事不是好事,至少不是正常的状态。信托本质仍应回到资产管理的核心概念上来,可以围绕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义义务、勤勉尽责等纠纷,产生

冲突,解决冲突,继而磨合并更好地建构交易体系、规则体系。而不是大家都不做了,都避免纠纷,动辄得咎,寒蝉效应,这样的状态对信托法而言不是好

事。故从我自己从事争议解决业务的角度而言,信托法规则的完善、信托文化的弘扬、资管行业的振兴,仍然任务艰巨,信托法学研究大有可为。


*本文根据作者在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信托业转型发展与信托法制完善”研讨会上的与谈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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